合理的面積誤差率
本欄日前已有文論述樓宇的面積問題,本已相當詳盡。但仍有新的資料,可供讀者參考。原來樓宇面積“縮水”問題,並非本港獨有。在最近的(2000年4月出版的)深圳建設工程,價格信息這期刊內,便有一文,說及成都測算房屋面積有新舉,可作我們的借鏡。現請讓我先作文抄公,轉錄如下:-
商品房面積“縮水”一直是困擾購房者的老大難問題,在房地產各類投訴中佔了較大比例。為進一步減少面積糾紛發生的可能性,四川省成都市房屋面積測量辦公室日前推出了測算預售商品房面積的新舉措。
成都市房屋面積測量辦公室將根據施工設計圖紙對預售商品房的面積進行測算。然後向開發商出具報告書。開發商售房時要按報告書上的面積與購房者簽訂房合同。樓盤竣工後,還要進行實測,最終產權証上的面積將以實測面積為準。有了預測這一關,可減少合同面積與最後產權面積的誤差,減少面積糾紛。
看來,這措施不錯,可移用於政府現在推出的未建成住宅物業銷售說明條例草案。其中關鍵之點是須要確立一個合理的面積誤差率。就本港的一般情況而言,樓宇面積大多是五六十平方米至百餘平方米。簡化而言,樓宇的長闊度,可小約四五公尺,大至十餘廿公尺。若使建築或量度誤差為二十厘米(即稍短於一英寸),則面積誤差應不足百分之一。若把這二十厘米標準,略加放寬,而又更預留多一些未可預測的因數,面積誤差率最多亦不應超越百份之二。合理的標準,是細面積的,比例誤差率應較大,而大面積的,比例誤差率應較小。筆者提議100方公米可作這大小面積的分界數。
結論就是,樓花的說明書,應訂明“內籠”的面積。建成後,買方可覆實面積,若多了則算是買方幸運,若是少了,只要是不超過標準的誤差率(100方米以下的面積,百份之二。以上的,百份之一),買方便應接受。但若逾此數,則買方應有權罷買及追討賠償等。這百份之一或二的誤差率,一般市民自行量度亦不難達此標準。但若有疑難或需要仲裁時,則應聘請專業測量師核証,各方自當接受他的報告為實據。
梁守肫
19-05-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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