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宇面積面面觀之二)
尺價和面積是互動變數
回說樓宇的面積問題,買賣樓宇本應和買賣其他貨物一樣,先考慮其整體的價值,再分攤其面積而計出每一“代值單位”的價格。若某一樓宇擬價為八百萬(舉例),而內籠面積為八百尺,發展商大可訂定尺價為一萬元。如是則暗含附送所有公用通道,電梯位等,不另收費之意。
另一標價的手法是先行攤分公用面積給各樓宇(譬如分攤二百尺給此舉例單位),與內籠面積合拼(即一千尺)而稱之為建築面積,然後才計算這“代值單位”的價格,是為每尺八千元。是以無論採用任何標價手法,所得的整體樓價,都是八百萬,但就廣告效果而言,若說實用面積尺價萬元可能不及說建築面積尺價八千較為吸引。所以賣樓者多取後者。甚至變本加厲,估計買家難以複核建築面積,故意誇大此面積而調低尺價,利用實用面積的比例的藉口蒙混過去。
採用建築面積尺價來推銷,若是應用於現貨交易,本來問題不大,歸根結底,消費者可以複核“內籠”面積,自行算出實際尺價作考慮。即使是樓花,只要有詳細的樓宇圖則,另有保証百份之一百依樣完成,並且清楚說明攤分公用地方的原則和實際計算方法,則問題仍應不大。且看幾許人預購名車,成交時並無因尺寸而爭拗,無他,只因車輛的製造確是依足設計完成而矣。
獨惜樓花銷售方面並非如此。一般樓花的說明書只是標榜其建築面積及其實用面積的粗略百分比。既無建計詳圖,亦沒有公用面積的攤分計算公式,才會產縮水樓的現象。
梁守肫
16-0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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